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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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   
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5 07:53:59  點閱:39


主旨: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.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。

二.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。